各分院、各研究所:
为推动学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研究所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院级研究所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决定对院级研究所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验收的范围为我院10个院级研究所,分别是中国民居建筑艺术研究所、司法审判研究所、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研究所、农村法治建设研究所、商务翻译研究所、公共经济管理研究所、区域经济与文化研究所、电子服务与外包研究所、区域金融研究所、会计国际化教育研究所(研究所及负责人一览表见附件一)。
二、验收内容
1、研究所建设与发展规划完成情况。
2、建设经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3、研究所建设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批八个院级研究所成果时间周期为2012年4月1日——2015年4月30日;第二批两个院级研究所成果时间周期为2013年10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三、验收步骤
1、10月31日至11月11日,分院及研究所进行自查,形成2000字左右《院级研究所自查报告》,并填写《研究所科研人员组成和建设情况一览表》(附件二)、《院级研究所科研成果汇总表》(附件三)及佐证材料,于11月11日前交科技合作部。
2、11月11日至11月31日,对各研究所送交的《院级研究所自查报告》、《研究所科研人员组成和建设情况一览表》、《院级研究所科研成果汇总表》及有关附件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3、研究所负责人对本研究所建设情况进行汇报,专家组评议,并对验收结果进行排序,对于未通过评估验收的研究所,视情况调整建设经费或取消建设资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1、验收工作是研究所建设的重要环节,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步建设的主要依据,希望各学院及各研究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此次验收工作。
2、请各研究所将《院级研究所自查报告》、《研究所科研人员组成和建设情况一览表》、《院级研究所科研成果汇总表》一式2份,附件证明材料一套,及相应电子文件于2016年11月11日前交科技合作部。
3、联系人:蒋丹,联系电话: 8757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