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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2021-09-22 11:10:06

第一条为激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加快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服务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优秀成果奖)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最高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条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领导小组”)负责评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日常工作由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承担。

第四条评奖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和奖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五条 优秀成果奖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与社会科学普及三大类,每类设一等奖、二等奖和青年成果奖,共计300项。

第六条优秀成果奖评奖对象应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成果。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凡研究对象属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亦列入评奖范围。

第七条优秀成果奖申报条件如下: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好的文风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二)我省作者或以我省作者为主完成的并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未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进入党委、政府决策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

(三)在当届评奖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八条申报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所有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经政治导向审查后填写推荐意见,向省社科工作办申报;成果所有者如无推荐单位,可直接向省社科工作办申报。

第九条优秀成果奖评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由省社科工作办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第十条参评成果不符合政治导向要求,或申报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存在以上行为的,四年内取消申报人申报优秀成果奖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奖委员会成员违反评奖工作纪律的,取消其评奖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