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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

2021-09-18 13:29:4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保障科研经费规范合理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关于深人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资助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信息公开,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法人责任,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把信息公开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的重要措施,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科研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工作。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主动、如实地、公开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坚持客观真实、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有效媒介公开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信息。

第五条 各级财政资助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包括立项信息公开、过程信息公开和结题验收信息公开三个环节。

第六条 立项信息公开要求项目单位收到项目立项批复或签订委托开发(咨询)任务书后1个月内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部门、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经费支持方式和强度、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过程信息公开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6个月公开一次。公开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经费到位情况、阶段性成果、实际经费使用总额和相关预算科目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大额设备和材料应当公开所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和价格。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的,应在单位内部公开管理费提取总额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结题验收信息公开要求在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公开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获得的标志性成果、经费结算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组成员和结题验收意见等。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应参照财政资助立项项目执行,公开内容具体按项目合同执行。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单位、项目名称等敏感关键词可用“*’替代。

第十条 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按国家秘密技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通畅的反映和举报问题的渠道。要公开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设立举报箱。社会各界反映和举报的问题统一交由监察机构核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将问题和整改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高等院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部属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使用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使用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在每年底将科研经费使用及公开情况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每年应分别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使用及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监察厅和省财政厅。未按规定做到信息公开的,限制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通过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实行报告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向所在市县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各市县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研发经费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研发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企业上报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可组织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反馈评估意见并纠正企业科研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给予追回财政性拨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