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学院印发《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科研和创作工作量计算办法(2026年)》(浙财大东〔2026〕1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政策落地,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落实学院“新财经战略”与《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十五五”发展规划》,聚力建设凸显地方性、应用型、数智化特色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健全完善高质量科研评价体系,引导教师深耕高质量、高水准科研成果产出,学院对《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科研和创作工作量计算办法》(浙财大东〔2025〕22号)予以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划定激励计分范围,涵盖纵向、横向科研项目、论文、著作、学术交流、智库研究报告、专利、科研奖项、艺术创作、标准制定、科研平台、项目申报等成果;区分“计量且计酬”与“仅计量不计酬”两类成果,院级项目、低级别期刊论文、实用新型专利、低层级批示采纳等仅核算工作量,不发放报酬。
《办法》规范署名单位要求,高水平成果可依规依托浙江财经大学申报并视同本院署名;明确二级B及以下中文学术论文、一级B及以下外文学术论文(均含发表的美术、艺术作品)、学术著作、现任市厅级主要领导及以下批示、地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采纳、专利均应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明确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工作量同等核算,学生合作成果剔除学生后分配分值,成果工作量须当年认定。
附件设置分级计分标准,按成果等级、经费规模、字数、获奖层级设置对应分值,调整期刊定级计分,提高外文TOP、优质中文期刊分值;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核算,大额横向可对应等同纵向项目级别。同时明确著作字数、论文版面、专利授权、领导批示等认定条件。
《办法》明确配套合作成果分配规则,按总人数划分作者工作量分摊比例,单独规定通讯作者分配方式;设立异议处置、学术诚信、新旧制度衔接条款,2024版旧办法同步废止,由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精简原有折算规则
删除原工作量文件中1.4倍、0.4倍等折算系数相关表述,重新统筹搭建统一、清晰的科研计分标准体系。
(二)调整激励项目和计分范围
对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学术交流活动、研究报告、发明设计专利、科研成果奖、艺术创作作品等科研项目及成果的激励范围重新进行规定,对项目及成果需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部分低级别项目及成果“仅计量、不计酬”。主要修订内容为:
1.科研项目激励范围由全部激励调整为“批准立项的厅局级及以上项目和已签订合同并已结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其中主要修订要点:
(1)经费未划转至学院账户的项目仅作工作量统计、不计发科研报酬;经学院审批同意、依托浙江财经大学申报的项目,署名视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调整副省级一般项目、厅级重点项目计分分值。
(3)院级项目、省立校助类项目统一调整为仅计量、不计酬。
(4)明晰横向项目认定范畴;到账经费1万元及以上,按每万元10分标准核算计酬;经费不足1万元的项目仅统计工作量,不计发报酬。
2.学术论文激励范围由全部激励调整为“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中文二级B和外文二级A及以上级别,和学院为参与单位的中文一级B及以上、外文一级A及以上级别”。其中主要修订要点:
(1)外文TOP期刊实行清单制,单篇分值提升至2500分;其余级别分值适度降低。
(2)上调优质中文期刊论文计分标准;
(3)外文二级B、中文三级、外文三级期刊论文以及刊发于《仰山论丛》的论文,统一调整为仅计量不计酬;
3.对研究报告激励范围进行调整,对成果分值进行优化,基础性成果实行计量不计酬。其中主要修订要点:
(1)调整市厅级及以下领导批示、地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采纳成果核算规则,整体下调对应计分;
(2)县局级及以下领导批示、县市政府部门采纳成果仅限浙江省内有效认定,省外相关成果不予认可;
(3)明确市厅级、县局级领导批示的认定标准;
(4)浙江省内县局级四套班子领导批示、地市级政府部门采纳、县市政府部门采纳成果,仅统计工作量,不计发报酬。
4.对专利与艺术创作等激励范围进行调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仅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优化艺术创作成果计分条款,删减存在争议的规则表述。
科技管理部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