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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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12-12 11:33:49

为规范科研行为,调动和保护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良好科研氛围,维护学院科研管理秩序,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1.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申报者应按照各级各类项目要求的负责人或团队资格条件申请相应项目,不具备申报资格的项目不予申报。负责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

2.强化项目的备案管理。原则上学院对相关科研制度规定的或经科技管理部发布的各类项目予以申报,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须经科技管理部备案后予以申报,未经备案不予申报,不作为科研成果予以认定。

3.严格项目计划执行。项目组应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周期开展科研工作,对照项目合同约定和结题标准认真完成项目的结题工作。对未能按期完成的科研项目,应如实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说明情况并提交延期申请材料。

4.加强项目结项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立项通知书要求,做好结项验收准备,科研成果需按照规定注明项目编号和名称等必要信息,未注明的不能作为结项成果。

5.严格横向项目管理。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必须订立规范的、固定的合同协议书文本,且须事先到科技管理部审核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一律不列入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或合同所列重要事项变更的,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向科技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后才能延期或变更。

二、规范科研成果认定的管理

6.严格执行成果认定的时间要求。科研成果工作量要求当年予以确认,逾期不予计算。若发表或出版论文论著的时间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且因客观原因没能计入当年工作量的,可补算工作量。教职工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当年科研成果材料,逾期未提交者视同放弃成果认定,一律不予补报。

7.严格成果署名审核。除必须或按规定可以以浙江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及科研制度规定的第一署名为其他单位的情况之外,所有科研成果均应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为第一单位。著作等成果署名应符合基本规范,不符合规范的成果不予认定。

8.加强成果佐证材料审核。教职工应提交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佐证材料,如项目立项或结项文件、项目合同或协议、期刊论文原文、成果批示和采纳的证明等科研制度规定的必要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报至科研管理系统,未如实填报的或填报信息不准确的不予认定。外文期刊需提交由浙江大学等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开具的检索证明,其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证明不予认定。

9.严格科研成果认定的范围。学院认定科研成果为当年获得立项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高层次科研项目申报);批准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公开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和著作,应用性研究成果;各种专利;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激)励;发表或获奖的美术、摄影、艺术设计作品以及其他文艺创作等,除上述规定之外的与教学改革研究相关的各类项目、论文、教材、教研活动、成果获奖等,或者与人才培养、育人实践相关的成果一律不予认定。


三、加强论文发表与学术著作出版的管理

10.规范发表管理。所有中外文期刊均应发表在科研制度规定的合法期刊上,科技管理部进一步加强未被知网、维普或万方数据库全文收录的中文期刊论文,以及未被web of scienceEI检索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的审核认定。出版的学术著作应能够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图书出版物信息查询中检索。

11.加强诚信管理。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之前应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1),严格执行学术论文“五不准”(附件2,同样适用于著作出版)的要求。有期刊要求开具投稿推荐信的,需持所有作者签字的科研诚信承诺书和拟投稿的论文全文至所在单位审核,并由科技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开具投稿推荐信。

12.规范数据移交。202511日起,师生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1个月内填写《数据资料移交清单》(附件3),将相关数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或著作完成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初稿、修改稿、完成稿等,涉及实证研究的调研数据、模型验证数据等)交由所在单位留存,各单位应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不能提供过程性数据和资料的论文或者著作不予认定成果。凡有提供假数据、假论文等情况的,按照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科技管理部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