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转发:关于做好教育部办公厅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3

点击量:

各单位、各部门:

现转发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处《关于做好教育部办公厅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请相互转告。

东方学院老师申报要求的报送材料请与2011年6月30之前送交科技服务部,统一递送至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

科技服务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教育部办公厅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室关于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1.成果奖评奖范围

(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主要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一般不再推荐参评。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5)参评成果限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2.成就奖评奖范围

(1)长期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2)为教育科学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 参评内容

1.成果奖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教材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2.成就奖

(1)代表作(如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经典教材等);

(2)社会影响(获奖证书、领导批示等)。

三、 申报办法

1.本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个人参评同一奖项只限申报一项。成果奖和成就奖可同时兼报。

2.参评成果由申报者填写《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奖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重点课题成果鉴定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等)。参评成就奖由个人填写《教育科研终身成就奖评奖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代表作品、获奖证书复印件、受益方证明、社会影响证明等)。

报送成果均要求一式7份(申报评奖表1份原件、2份复印件,6份匿名活页评奖材料,参评成果7份,参评成就奖材料6份)。一律用A4纸复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3请各部门科研秘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在申报表初审意见栏填写同意申报,将汇总表及申报材料,于7月1日前报送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科研处

2010.6.21

附件:

1、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2、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

3、全国教育科学研究终身成就奖申报评审书

4、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