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指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法人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包括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省基金委应与联合资助方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商定支持方向、经费投入、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
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由省基金委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法人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由省基金委与企业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
联合资助方应重视基础研究工作,具备对联合基金的出资能力,一般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联合基金旨在发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和辐射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协同创新,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原始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联合基金围绕浙江省区域、行业、企业的紧迫需求,聚焦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科技创新高地,围绕深入实施“尖峰计划”,吸引和集聚省内外优势科研力量,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基础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第五条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面向全省,公平竞争。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六条省科技厅指导协调省基金委做好联合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对合作协议签署、项目资金安排、项目评审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审定。省基金委负责联合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绩效管理、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由下设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商议研究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基金办,成员由省基金办和联合资助方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合作协议拟定、资助计划编制和协调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一般按照1:3的比例出资,在不高于1:3比例的情况下可由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协商。对出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为企业实缴款项)以上的联合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原则上冠名方式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区域或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其中“***”为联合资助方名称。
第十条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与省外优势单位合作开展研究,优先支持长三角协作研究。
第十一条联合基金经费由省基金委统一管理,联合资助方应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将资金拨至省基金办账户。
第十二条联合基金项目资助额2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2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联合基金当年度各类别项目经费分配可根据申请情况适当调剂。
第十三条联合基金主要用于联合基金项目资助费用,相关的组织实施经费由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省基金办每年向联席会议报告联合基金的经费拨付使用情况,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联合基金的资金管理参照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联合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探索项目等类型。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项目类型。
第十七条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围绕地方、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建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合作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由省基金办按程序报批发布。
第十八条联合基金项目的申请要求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省基金办根据合作协议及年度申请指南有关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流程。其中在会议评审时,由省基金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会,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年度资助方向和合作协议要求,提出年度联合基金拟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
第二十条联合基金项目拟资助项目审批、公示、异议处理、立项文件下达、项目研究计划书签订等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基金办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规定做好联合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积极组织联合资助方参与,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符合合作协议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联合基金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合作协议和联合资助方需求优化结题验收评价标准和指标,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第二十三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Joint Funds of the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二十四条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可以经事先书面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变更确定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由项目实施方与联合资助方共有。未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转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联合资助方可优先转化应用项目研究成果,合作协议或项目申请指南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联合双方应积极促进资助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在浙江省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联合基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切实提升联合基金的资助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基金委授权省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