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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明指南

2021-09-17 15:22:40

一、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繁荣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各类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二、项目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项目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

四、研究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研究项目资金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五、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

六、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的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七、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打包作为一个科目统筹使用,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八、专家咨询费

用于支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劳务费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十、非研究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在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资金总额内,自主编制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同时,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发挥绩效激励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体现知识创造价值。

十一、预算调剂要求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十二、转拨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十三、资金结算方式

项目所发生的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支出,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托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在依托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项目资金;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项目资金决算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十六、资金使用的约束性要求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加强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